中共长沙市恒雅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 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更多开始

中共长沙市恒雅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 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规章制度

中共长沙市恒雅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健全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机制,督促党员干部对党忠诚老实、廉洁自律,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忠诚老实原则。党员干部必须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组织观念,主动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坚决杜绝隐瞒不报、漏报、虚假报告行为。

2.全面覆盖原则。聚焦与党员干部权力行使、廉洁从教密切关联的家事、家产核心事项,明确报告范围和内容,做到报告对象应报尽报、报告内容全面具体、重点事项无死角、无遗漏。

3.及时规范原则。严格遵循规定时限、报告程序和文书格式开展报告工作,对突发重大事项第一时间报备,确保报告工作严谨有序、规范高效。

4.监督约束原则。坚持报告与查核、追责、结果运用相贯通,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将报告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共长沙市恒雅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全体党员,以及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四条 家事事项

1.婚姻状况变化情况,包括结婚、离婚、再婚、丧偶等;

2.因私出国(境)相关情况,包括持有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证件的数量、有效期、保管单位,以及因私出国(境)的事由、时间、地点等;

3.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移居国(境)外情况,包括取得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或虽未正式移居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留学满一年以上的情况;

4.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从业情况,包括所在单位、职务、岗位,特别是在教育培训机构、与学校有业务往来单位任职或兼职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况;

6.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重大家事变化情况。

第五条 家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房产(含住宅、商铺、车位等)的坐落、面积、产权性质、购置时间、价格及资金来源;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金融资产的名称、数量、市值及资金来源;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投资情况;

4.本人在企业、社会组织兼职(任职)情况,包括兼职单位、职务、报酬等,以及是否领取津贴、奖金等额外收入;

5.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等劳务所得情况;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出资额、持股比例、经营范围等,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其经商办企业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7.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财产赠与、继承、借贷、有偿转让等情况,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六条 教育履职关联事项

1.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含正常人情往来的小额礼品),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情况;

2.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有偿补课,或推荐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购买教辅材料获取利益的情况;

3.涉及招生录取、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工作中,存在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与并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况;

4.其他与教育教学履职密切相关、可能影响廉洁从教的事项。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七条 报告方式

报告采用书面形式,统一填写《中共长沙市恒雅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由支部牵头制定),本人亲笔签名确认,作出真实性书面承诺。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支部归档备查,一份按程序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八条 报告时限

1.集中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党员干部完成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集中报告,新入职、新提任党员干部在到岗或任职后1个月内完成首次报告;

2.即时报告: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事项发生变化的,党员干部应在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动报告;突发重大事项(如亲属被追责、重大财产变动等)应立即报告,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3.补报说明: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书面说明原因,补报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限后的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审核流程

1.党员干部填写报告表后,报所在党小组组长初步审核,党小组组长对报告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签署审核意见;

2.经党小组审核后,报支部委员会复核,支部书记为复核第一责任人,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必要时可与报告人谈话核实;

3.复核通过后,由支部组织委员统一归档管理,建立专项台账,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日常监督

支部委员会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员干部日常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畴,通过专题学习、谈心谈话、警示教育等方式,强化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压实报告主体责任,引导其自觉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抽查核实

1.随机抽查: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对党员干部报告内容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房产、金融资产、亲属从业等易漏报、瞒报事项;

2.重点核查:对新提任、评优评先、群众反映强烈或存在信访举报的党员干部,进行重点核查,核查结果作为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3.核查方式: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核实、函询相关单位等方式开展核查,必要时可要求报告人作出补充说明。

第十二条 保密管理

负责报告接收、审核、存档、核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报告人的个人有关事项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查阅、复制、传播、泄露。报告材料单独归档,专人保管,非经支部委员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处理情形及标准

党员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漏报少量事项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约谈提醒,责令限期补报;

2.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漏报重要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提拔任用资格;其中隐瞒不报属于主观故意,从严从重处理;

3.隐瞒不报事项涉及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党小组组长、支部委员未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导致重大漏报、瞒报问题未被发现的,给予批评教育、约谈提醒;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5.工作人员违反保密纪律,擅自查阅、复制、传播、泄露报告信息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四条 结果运用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查核结果,纳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绩效考核、选拔任用、职级晋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构建“报告—核查—处理—运用”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

 

 

中共长沙市恒雅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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